【胜诉实录】哈船公司诉大正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案件背景
本案源于双方在《投资协议》及《回购协议》中关于优先股固定股息的争议。根据协议,大正公司投资哈船公司2000万元优先股,并约定自第四年起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收取固定股息。然而,哈船公司自成立以来持续亏损,无可供分配的利润。在此情况下,哈船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和2022年1月4日分别向大正公司支付了87万元固定股息,共计174万元。
哈船公司认为,在公司持续亏损的情况下支付固定股息,损害了公司的偿债能力,违反了《公司法》及相关协议的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正公司返还已支付的174万元固定股息,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判决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哈船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大正公司返还174万元固定股息,并自哈船公司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大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另案诉讼中已确认大正公司支付的174万元为固定股息,而非基于投资款产生的利息之债。鉴于哈船公司持续亏损,无可供分配的利润,大正公司收取固定股息的行为损害了哈船公司的偿债能力,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因此,二审法院驳回大正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意义
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哈船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法院明确在公司持续亏损的情况下,股东不得要求支付固定股息,否则将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这一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强调了股东权利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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