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实录】刘某诉北京岳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胜诉

 

案件背景

原告刘某为被告北京岳某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14.0625%。原告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公司自成立以来持续亏损,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于2024年7月30日委托本所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相关经营管理文件。然而,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也未提供任何文件。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提供相关文件供其查阅、复制。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院认定,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文件,且无证据显示原告的查阅请求有不正当目的。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于其注册登记地址置备相关文件供原告查阅、复制,并允许原告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辅助查阅、复制。

 

结语

本所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代理了本案,为客户争取了公正的判决。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敬业的精神,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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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3-24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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