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实录】王某诉某(北京)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胜诉

 

案件背景

申请人王某于2023年5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某(北京)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然而,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2023年12月11日以个人及家庭原因要求申请人离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支付其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11日的工资,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

 

仲裁裁决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定,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某(北京)影像科技有限公司自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12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350.37元。此外,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11日的工资7880.23元。

 

案件意义

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申请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仲裁委员会明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这一裁决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强调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结语

本所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劳动仲裁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代理了本案,为客户争取了公正的裁决。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敬业的精神,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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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3-24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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