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实录】张某友诉北京江某餐饮公司股东追加执行案胜诉

 

案件背景

原告张某友与江某公司、毛某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江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95,500元及利息。然而,江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江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原告认为,江某公司的股东毛某林、张某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江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追加毛某林、张某为被执行人,毛某林在36万元范围内、张某在24万元范围内对江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意义

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法院明确,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强调了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结语

本所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代理了本案,为客户争取了公正的判决。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敬业的精神,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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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3-24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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